成都市温江迪恩捷美语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关于教育和民办教育的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法定名称:成都市温江迪恩捷美语学校
第三条 学校性质:本校系由成都迪恩捷教育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自然人刘子波、欧德成举办,从事小学学历教育并允许合理回报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本校引进国外优势教育资源和成熟的教学管理经验模式,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坚持依法办学,遵循教学规律,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条 办学宗旨:本校以培养有社会主义觉悟,有文化、有知识、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办学目的,遵守宪法、法律,
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校址:温江区南熏大道四段80号(房产证地址:柳城镇和平社区一组、万盛村社区二组,温江青少年活动中心内)
第二章 办学范围
第一条 办学层次及形式:普通全日制初等教育。
第二条 专业设置、学制:按教育部规定的小学课程计划,学制六年。
第三条 招生对象及区域:主要在温江区,乃至更大范围内,主要招收小学适龄生源。
第四条 办学规模:每年2-3个班次,每班35人左右。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一条 管理体制: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二条 本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本机构的权利机构,董事由举办者委派,其中成都迪恩捷教育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派三人、自然人刘子波、欧德成各自委派1人共五人组成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董事长由董事推荐,可以连任。
第三条 董事会的职权:
1、选举董事长;
2、聘任和解聘校长;
3、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4、制度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5、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策;
6、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7、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董事会议事规程:
(一)议事程序和规则是通过董事会会议提出、讨论并通过,秉承公平、公正原则,遵守推进学校发展的根本利益的规则。
(二)学校董事会由董事长负责召开。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应指定或委托其他成员负责召开。
(三)学校董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应提前一周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成员出席方为有效。
(四)董事会行使一人一票的表决权,董事会的决议需经参会董事的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能生效。
(五)学校董事会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必须得到参会董事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l.聘任和解聘校长并决定学校校级领导和教育总监的薪酬;
2.修改学校章程;
3.制订发展规划;
4.审核预算、决算;
5.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董事会应对所议议题形成会议记录,一般由董事长签名即可。形成的董事会决议,需出席会议的董事会成员在决议上签名。
第五条 董事长的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学校行政会议所作出的重大决议需由董事长签字后方可生效;
(四)学校财务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对财务实行全面监管;
(五)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六条 校长的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负责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并报董事会通过;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参加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完成管理部门布置的各项工作;
(七)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和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学校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大会等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有条件时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
第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行政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财务、财产管理制度,制定各个岗位的岗位职责。
第四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一条 学校依法建立和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会计法》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条 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温江区物价局审批(或备案)并公示。
第三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金、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的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抽逃、挪用和侵占。
第四条 学校经费来源:(1)举办者的出资;(2)学费(杂费或管理费)收入;(3)其他合法收入。
学校根据发展的需要,设立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维修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以改善办学条件,促进学校发展。
第五条 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
第五章 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一条 学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和修订由校长负责制定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后实行。
第六章 学校终止及资产处理
第一条 本校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按国务院《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由董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条 本校终止时,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通知登记机构,并予以公告。
第三条 资产清算及归属,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2、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3、偿还其他债务。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一条本章程根据国家《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实施条例》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订。经董事会表决通过。是本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加强对本校的监督管理,实行依法办学、依法治教,建立自主发展、自我约束运行机制的依据。
第二条本章程的制定与修改,须在董事会通过。
第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校董事会。
第四条本章程自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
全体董(理)事会成员签字:
举办者(签字或盖章):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